北海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北海市2024年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审批
广西-北海-海城区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13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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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文 号:北政布〔2024〕85号
发布机构:******局
生成日期:2024-11-12
主题分类:征收土地公告
主 题 词:
****征收土地公告(**市2024年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2024-11-12 17:29:39

北政布〔2024〕85号

2024年11月3日,****政府以《****人民政府关于**市2024年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5)〔2024〕16号)批准同意征****办事处高菜、高农、**、****委员会、****委员会的集体土地32.3225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市2024年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

地块编号

用地面积

(单位:公顷)

开发用途

征地位置

四 至

**市2024年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32.3225

物流仓储用地

位于**大道以东、向海大道以南

详见**市2024年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地类、面积

编号

被征收土地单位

面积小计

(单位:公顷)

地类及面积

(单位:公顷)

1

******办事处****委员会第三、****小组

1.5640

农用地1.5640

2

******办事处****委员会第九、****小组

1.2080

农用地1.2080

3

******办事处****委员会第五、****小组

1.5051

农用地1.5051

4

******办事处****委员会****小组

0.9740

农用地0.9740

5

******办事处****委员会第七、****小组

1.1042

农用地1.1042

6

******办事处****委员会****小组

1.3444

农用地1.3444

7

******办事处****委员会****小组

0.1688

农用地0.1688

8

******办事处****委员会****小组

0.1660

农用地0.1660

9

******办事处****委员会****小组

1.2159

农用地1.2159

10

******办事处****委员会****小组

1.2794

农用地1.2794

11

******办事处****委员会****小组

0.5144

农用地0.5144

12

******办事处****委员会****小组

2.2545

农用地2.2545

13

******办事处****委员会****小组

2.5767

农用地2.5767

14

******办事处****委员会****小组

4.5104

农用地4.5104

15

******办事处****委员会****小组

2.0778

农用地2.0778

16

******办事处****委员会****小组

3.3137

农用地3.3137

17

******办事处****委员会****小组

2.8701

农用地2.8701

18

******办事处****委员会****小组

3.6751

农用地3.6751

合计

32.3225

农用地32.3225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

(单位:公顷)

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农用地

32.3225

88.8000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23〕16号)、《****关于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北政发〔2020〕13号)、《****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北政规〔2018〕2号)、《****关于印发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16〕13号)及《****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通知》(北政办〔2014〕100号)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用货币补偿及社会保障结合方式安置。

六、征地补偿登记办法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经营者及其它权利人,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补偿,但有正当理由导致逾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除外。请相互转告。

登记地点:******征收中心(**区高菜路)

联系方式:****征收中心0779-****391。

(注:经自然**部门和征地部门现场调查,凡属抢建、抢种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办理

符合《**壮族自治****保障厅 广******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及《****关于印发**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北政规〔2018〕3号)及《**壮族自治****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22〕2号)规定办理养老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养老保障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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