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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轨道交通十号线、十三号线二期、十四号线二期工程卫生学检测评价服务项目[编号:****]资格审查工作已经结束,本项目2标具体结果公示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人答复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10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及投诉书,向项目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异议受理部门(招标人): ****
﹒ 联系电话:020-****5864
﹒ 招标投标投诉受理: ****集团法律合约部
﹒ 联系地址:**市**区新港东路1238****广场A塔40楼
﹒ 联系电话: 020-****6786
****公司
日期: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