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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1日,******局与********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向该公司出让位于**区(**扬子江路、南至空地、西至顺**路、北至**湖东路)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28145平方米,用途为商务设施用地。该宗地未建设。
因高**站片区详细规划调整,该宗地规划用于其他项目建设,中国****园区管理委员会与********公司签订《土地收储协议书》,中国****园区****公司补偿3411.174万元,****公司2814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司现向我局申请收回上述2814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上述涉及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本公告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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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