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和《**县2024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征收预公告》(井府公〔2024〕7号),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本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面积和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涉及**县研城街道建新村1组、6组、9组。拟启动征收集体土地约7.2948公顷(实际征收面积以打桩放线测绘面积为准),其中:农用地6.9360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3.7582公顷、林地0.9945公顷、园地0.7694公顷、其他农用地1.4139公顷),建设用地0.3588公顷。
二、征收目的
本次征收土地全部用于**县城南片区**住宅项目建设。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公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和《****关于公布实施**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井府函〔2023〕50号)规定,本批次征收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按**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第I区片4.99万元/亩计算;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计算。
(二)农村村民住宅、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本次征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规定予以补偿。
四、安置方式
人员安置:按城镇居民进行管理的被征地农民,按照******保障厅、****财政厅、******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按乡村居民进行管理的被征地农民,可自行参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
住房安置: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搬迁的,由征地单位通过“作价补偿货币安置”、“作价补偿统规自建”、“产权价购”三种方式落实安置。
五、补偿登记要求
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政府(街道)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以征地单位组织的现场调查数据为准。
六、其他事项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一半以上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同意本方案的,******局将按照《自然**听证规定》依法召开听证会。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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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