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乐府公〔2023〕7号
按照《****征收土地预公告》(乐府公〔2023〕5号),我县启动了**县童家镇天福村1、2、3、4、5组部分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县政府组织自然**、财政、农业农村、人力**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了《**县2023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 本方案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和《****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185号)、《****政府关于印发**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资府发〔2020〕11号)、《****关于印发**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乐府发〔2020〕43号)相关规定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资府事函〔2020〕367号)、《****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2021第139号)相关规定执行。征地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按照**县管辖区域适用的房屋征收政策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照《****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保障厅 ****财政厅 ******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实施征地时如遇政策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书面形式向****规划局提出,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视为同意本方案。
三、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到****规划局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期满后将由土地征收机构和房屋征收机构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等。
五、本次****机关批准后,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县2023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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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12日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县2023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2).pdf附件:****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县2023年第2批次建设用地)附件(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