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 标的名称 |
一批总装车间设备资产 |
标的编号 |
HJS2024ZC3044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15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1-28 |
| 转让底价 |
****300 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省,**市,钱塘区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 联系人 |
宣小姐、楼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5367、0571-****5368 |
| 联系地址 |
******中心A座27楼 |
||
标的基本情况
设备物资
| 设备物资 |
标的名称 |
一批总装车间设备资产 |
||
| 规格型号 |
详见《标的清单》 |
计量单位 |
批 |
|
| 所在地 |
**市 |
数量 |
1 |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交易标的存放于转让方总装车间内,标的清单内标的物及其附属关联物资范围为车间内墙以内、地面以上及消防水管桥架以下。其中,供电系统以设备动力开关柜主空开为界限,出线以下为设备附件。消防设施、自来水管道、回用水管道、车间照明、排风机控制柜、连接涂装二楼PBS车辆存储平台、咨询机房设备、消防设备不在范围之内。车间内标的清单以外的物资不在本次标的范围内。所有标的物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性能以及标的涉及拆除的界线等均以现场展示实物为准。 |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 转让方名称 |
****公司 |
|||
| 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
| 注册地(住所) |
**省**市**区**工业区新世纪大道2688号 |
注册资本 |
354355.8303万(元)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周东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884691Y |
|
| 企业类型 |
****公司 |
所属行业 |
研究和试验发展 |
|
| 经济类型 |
****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 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
| 国资监管机构 |
地级市(****金融办监管 |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委员会 |
|||
|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968363X |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 批准日期 |
2024-10-10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公文处理简复单》(府办简复第JF****0085号)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一批总装车间设备资产 |
||
| 转让底价 |
****300元 |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000元履约保证金及****000元风险保证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在拆除、搬迁、清运标的时,受让方严格遵守管理规定以确保作业过程中安全,并按有关规定和规程进行作业。如受让方无相应资质的,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人员进行作业。 (4)受让方在施工及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料、废液等必须设置符合标准的运输设备或者流放槽清运,严禁抛掷和污染地面;由于拆除施工不当而引起的污染和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自己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5)受让方超出标的范围拆除施工或破坏不在标的范围内的资产(含厂房结构件)、设备及设施等,均按“谁损害、谁修复”原则进行修复,并按资产原值进行赔偿,赔偿款项直接在受让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及风险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受让方予以补足。 (6)受让方对标的拆除、搬迁、清运过程中要地面开洞或者开墙破洞的,必须事先经转让方同意,按转让方要求进行施工,并在施工完毕后恢复原状。 (7)受让方须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20天内完成标的拆除施工并全部搬离交接现场。 4、本项目标的施工范围、交付等以附件《资产交易合同》文本相关内容为准。 5、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采用分档累计方式收取,标准如下: 序号 成交金额 分档费率 1 500万元以下(含,下同) 4% 2 500-1000万元 3% 3 1000-2000万元 2.4% 4 2000-5000万元 2% 5 5000-10000万元 1% 6 10000-50000万元 0.6% 7 50000万元以上 0.4%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截止前三天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杨先生 |
联系电话 |
186****8502 |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 交纳金额 |
****000 元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风险保证金及交易价款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风险保证金及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 在线报价 |
||
| 是否专场 |
否 |
|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 加价幅度 |
10000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