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2024年度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优化营商环境成效第三方评估”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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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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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省2024年度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优化营商环境成效第三方评估”项目
品目

服务/商务服务/其他商务服务

采购单位 ****
行政区域 **省 公告时间 2024年11月15日 09:32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2024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22日
每日上午:8:30 至 12:00 下午:14:30 至 17:30(**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标书代写 **省**市**区西洪路528号15号楼3层303单元。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标书代写 2024年11月26日 09: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标书代写 **省**市**区西洪路528号15号楼3层303单元。
预算金额 ¥19.7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许花、潘凤珍
项目联系电话 0591-****9932
采购单位 ****
采购单位地址 **省**市**区华林路76号8号楼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李先生0591-****5312
代理机构名称 ****
代理机构地址 **省**市**区西洪路528号15号楼303单元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许花、潘凤珍0591-****9932

项目概况

“**省2024年度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优化营商环境成效第三方评估”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省**市**区西洪路528号15号楼3层303单元。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11月26日 09点00分(**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省2024年度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优化营商环境成效第三方评估”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9.7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19.7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采购包

品目号

标的

名称

磋商内容及要求

数量

预算金额(元)

最高限价(元)

磋商保证金(元)

所属

行业

1

1-1

**省2024年度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优化营商环境成效第三方评估

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 磋商内容及要求”

1(项)

197000.00

197000.00

190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合同约定履行完毕。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详见其他补充事宜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详见其他补充事宜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11月15日 至 2024年11月22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省**市**区西洪路528号15号楼3层303单元。

方式:****公司办理的,****公司填写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登记表;邮件报名的,将其公司全称、联系人、联系电话、所报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及采购包通过邮****公司邮箱(邮箱:****@qq.com),未办理报名手续的不予以书面变更通知及不受理投标。

售价:¥200.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标书代写

截止时间:2024年11月26日 09点00分(**时间)标书代写

地点:**省**市**区西洪路528号15号楼3层303单元。

五、开启

时间:2024年11月26日 09点00分(**时间)

地点:**省**市**区西洪路528号15号楼3层303单元。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1)资格证明文件资料要求:

采购包1:

序号

资格审查要求概况

评审点具体描述

1

磋商响应声明

详见声明函

2

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①供应商(自然人除外):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本授权书及单位负责人、供应商代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若供应商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在此项下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可不提供本授权书。②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可不填写本授权书。

3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①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4

提供财务状况报告(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

①供应商提供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成立年限按照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a.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b.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供应商,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c.无法按照以上a、b项规定提供财务报告复印件的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供应商、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供应商、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供应商),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复印件。标书代写

5

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

①供应商提供的税收缴纳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供应商,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缴纳凭据复印件。 b.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的供应商,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c.若为依法免税范围的供应商,提供依法免税证明材料的,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标书代写

6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

①供应商提供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复印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复印件。 b.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的供应商,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c.若为依法不需要缴纳或暂缓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提供依法不需要缴纳或暂缓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的,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标书代写

7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若有)

①磋商文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供应商应提供本声明函。②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专项证明材料”的,供应商可不提供本声明函。

8

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①重大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件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9

信用记录查询结果

①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信用记录查询的截止时点为本项目提交响应文件截止当日。②信用记录查询渠道:信用中国(www.****.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n)。③信用记录的查询:****小组通过上述网站查询并打印供应商的信用记录。④经查询,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响应截止时间)前三年内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标书代写

10

联合体协议(若有)

①磋商文件接受联合体报价且供应商为联合体的,供应商应提供本协议;否则无须提供。②本协议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应按照磋商文件第五章载明的格式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2)特定资格条件:

采购包1:

资格审查要求概况

评审点具体描述

资格承诺函

①根据《****财政厅****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购[2024]6号),参加本项目投标的供应商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的,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可不提供《****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供应商应对其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的,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②采用资格承诺制的供应商,须根据投标(响应)格式文件要求提供资格承诺函,否则,视为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提交供应商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若采购文件中的有关条款与本条款有矛盾之处以此处为准)

(3)磋商保证金

2、磋商文件费用、成交服务费及磋商保证金转入账号:

银行账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公司**华林支行

银行账号:117********0316627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地址:**省**市**区华林路76号8号楼

联系方式:李先生0591-****531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省**市**区西洪路528号15号楼303单元

联系方式:许花、潘凤珍0591-****993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许花、潘凤珍

电 话: 0591-****9932

招标进度跟踪
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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