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隆政字〔2024〕3号
**支干线南百支线5#阀室分输改造项****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24〕206号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0.3747公顷(折合5.621亩)。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和《**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支干线南百支线5#阀室分输改建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位于那桐镇定江村。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征收****委员会集体土地共5.621亩。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照《****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23〕2号)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 被征收土地单位 | 地类 | 面积(亩) | 土地补偿安置费标准(元/亩) |
| 那桐镇定江村 | 旱地 | 0.014 | 38720 |
| 果园 | 5.598 | 38720 | |
| 农村道路 | 0.009 | 38720 |
(二)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动工兴建时,有未收成农作物、零星果树、林木及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县新一轮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隆府规〔2023〕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依法全额支付被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
(二)被征地单位自行调整承包土地。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中心(**县**镇蝶城路456号,******局办公楼2楼, 联系电话:****769)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
登记和复核时间:2024年8月5日至2024年8月25日工作时间。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或农作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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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