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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依法收回下列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1、位于货场东路****公司11.13亩国有土地使用权。
2、位于禹都大道以南,****卫生局、******控制中心、******公司共18.76亩国有土地使用权。
3、位于府东****税局家属院10.5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上述范围内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住建部门负责,所涉及单位和个人的权属证书及相关批文由拆迁建设单位代为收回,并******局注销,逾期不交,自行作废。详情可到******局313室查询(联系电话:****816)。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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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