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拆除2024-GX-4#(原2011-HQ-4#)宗地地上建筑物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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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物基本情况

2011年7月15日,六****公司参2024-GX-4#(****)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以476万元的价格取得该宗地竞得人资格,并于2011年7月15******局****开发区分******厅****开发区****分局)签订了《成交确认书》,但未按《成交确认书》约******局****开发区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亦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六****公司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权益人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2024-GX-4#(****)宗地上修建了地上建筑物,该建筑物为混凝土框架结构,未砌墙体,建筑面积6120.70㎡,从2013年烂尾至今。

二、公告事由

2023年11月22日,六****开发区****发展局)公告解除与六****公司于2011年3月9日签订的《投资协议》,并要求六****公司自行清除地面附着物,至公告期届满,未收到任何异议,且未清除地面附着物。2024年8月22日,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同意收回2011-HQ-4#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2024年8月29日,******局****开发区分局发布《决定收回2011-HQ-4#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公告》,至公告期届满,未收到任何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催告如下:

限相关权益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2024-GX-4#(****)宗地上的地上建筑物。

相关权益人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如对履行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的,请在收到本公告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逾期未拆除及未陈述、申辩的,依法强制拆除,并责令相关权益人承担拆除费用。

特此公告。

六****开发区****中心

******局****开发区分局

六****开发区****发展局)

六****开发区****建设局

****

2024年11月19日

(联系人:陈恒勇,联系电话:085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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