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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参保人员:
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保障局令第2号)和《2024****合实验区****医疗机构服务主协议》等规定,****医疗机构服务协议:
1.****诊所自2024年11月1日起解除医**点服务协议;
2.平****门诊部自2024年11月4日起解除医**点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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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