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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持有的存货、机器、电子设备等 |
| 其他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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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37万元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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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19 |
| 其他 |
| 1.意向受让方可按公告约定参加产权交易机构组织的转让标的现场看样活动,对转让标的结构、质量、数量、使用现状等进行现场勘察和谨慎详尽必要的了解。 2.本次转让标的以现场看样核实为准,按现场存放、现状转让。 3.意向受让方的应价、报价以及成交即表明意向受让方认可并响应转让方设定的项目交易条件,已知晓转让标的历史情况,认同转让标的现状,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能就转让标的现状和存在的瑕疵及已告知的事项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不能以转让标的间隔、用途、面积或受让价格和风险过高为由拒付交易价款、调整成交价格、退款和要求转让方补偿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不得以上述转让标的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与受让前所知悉的情况不符等情形为由而要求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或退回交易价款、索要转让方补偿。4.自交付或视为完成交付之日起,受让方对转让标的行使所有的权利和义务,应承担起转让标的全部法律责任。 5. 因挂牌价格为不含税价格,成交后所产生的增值税等税款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开具的发票须由受让方补足税款。转让标的的拆卸和搬运及处置的一切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6.转让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受让方按成交价开具13 %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7.公告期内自行看样请提前预约,联系人:闫先生 ,联系号码: 135****5308。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