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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4年11月11日 |
| 标 题: ****关于同意办理贵国用(2006)第1839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贵政函〔2024〕334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19日 |
******局:
你局《关于办理贵国用(2006)第1839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请示》(贵自然资报〔2024〕6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实验小学办理位于**市**路与**大道交汇处西南角、实际用地面积5913.67㎡(折合8.871亩)、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编号为贵国用(2006)第1839号的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补办出让手续,****小学用地,土地出让年限为50年(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算),补缴土地出让金151.9813万元(折合17.13万元/亩)。
二、****实验小学须在收到此批复后30日内签订《出让合同》,且在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缴清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签订《出让合同》后,没有按照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延迟支付款项的1‰支付违约金。
三、如****实验小学在批复之日起一年内没有办理所批复的事项,则此批复自动失效,且五年内不再受理相同事项的申请。
请你局依法依规办理有关手续。
****
2024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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