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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人:
现就**经开区低效企业资产腾退及周边基础设施提升项目-得一科技厂房装修工程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如下:
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2.业绩中的证明材料所证明的评审因素:若提供的资料不能反应绿化分项工程造价的,须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证明材料需明确显示绿化部分金额)
修改为:2.业绩中的证明材料所证明的评审因素:若提供的资料不能反应装修装饰分项工程造价的,须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证明材****装饰部分金额)
招标人:****
招标代理:****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