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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招标文件中: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的“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2.2.4(1)资信评分标准 企业诚信”中的“证明材料:根据市政公用工程行业监理企业在**省企业诚信等级评价等级进行评分,投标人提供**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下载的诚信档案加盖公章(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出后至投标截止时间前的查询结果)。”标书代写
修改为:
“证明材料: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行业监理企业在**省企业诚信等级评价等级进行评分,投标人提供**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下载的诚信档案加盖公章(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出后至投标截止时间前的查询结果)。”标书代写
特此说明,其他内容不变,以最新发出招标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