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农村局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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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预算法》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要求,明确主体责任,规范财务行为,降低运行成本,****机关和直属二级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会计法》、《会计准则》,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财会机构设置及其基本职责

第一条 局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分户核算(各二级单位)的原则。局机关财务人员在分管财务副局长的具体领导下,负责机关行政费用的支出核算与管理;二级单位财务人员在各单位法人和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各单位事业费用的支出核算与管理,局机关要做好二级单位的财务监管。

第二条 局机关和直属二级单位按《会计法》规定设置会计、出纳岗位,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条 各项支出严格执行事前申报、逐级审批制度,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开支范围和标准。重大采购项目应有纪检监察人员介入监督。

(一)事前申报。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必须由支出科室填制《****经费(项目)开支事前申请单》,完整记载申报支出类别、时间、事由、预算金额、支出科室、分管领导意见等事项。

(二)审批权限。局机关和直属二级单位分管财务的领导负责本单位原始凭证审批,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除工资、福利及“五金”外,各预算单位1万元以下的支出由各单位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局机关1万元(含)以上的支出,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分管财务领导签字报销;直属各单位1万元(含)以上的开支,须经班子成员集体决策同意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再由各单位分管财务负责人签字报销;各单位3万元(含)以上的开支需经局党组研究通过后支出(前期项目实施方案已报局党组同意的除外,参照 第十六条(十)项目管理执行)。对于超范围、超预算的支出应当按报销总额的审批权限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三)报销流程。经费报销流程为:经办人签名→科室负责人审查→分管领导审批→财务审核→分管财务领导签字报销;二级单位大额支出(已经党组**意的除外)审批流程为:经办人签名→主要领导同意→财务审核→局分管领导审批→分管财务领导签字报销。报销的各类单据,必须先由财务人员审核,对发票是否真实、凭证要素内容是否齐全完整,经办人员是否签字等审核无误并签字后报送财务负责人签字报销。

第四条 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财务人员要做****政府采购手续的审查、监督和呈报工作,接受并配合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本单位财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五条 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部门预决算,局属各单位预决算编制完成后交局财务科审核汇总后报局领导审核同意,再向财政部门申报部门预决算草案。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坚持完整性、科学性和公开性原则,合理编制部门预算。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罚没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捐赠、其他收入等必须列入收入预算,不得隐瞒或少列。

第七条 各单位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严禁超编制安排人员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第八条 各单位要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约束,统筹安排各项支出,重点保证工资发放和单位正常运转,压缩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包括公务用车运行、因公出国(境)费、会务费、公务接待在内的“三公”经费支出。

第九条 局机关和局属二级单位各项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按规定及时缴存财政非税专户,要据实及时入账,不得隐瞒,不得坐收坐支,更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库”。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合理有效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编制年度预算绩效计划,开展绩效评价,****政府财政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局属各单位要认真、按时的做好部门决算工作,****机关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收到财政部门决算批复数据后,局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属单位批复部门决算,局属各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及整改,****机关将批复文件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建立预算执行进度考核机制,实施预算执行进度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防范资金浪费,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三章 财务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强化财务支出管理责任,加强支出源头控制和支出精细化管理,保证各项支出的规范、安全、有效。

第十四条 报销的各项支出,必须出具真实合法的原始票据,原始票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素,否则不予报销:

(一)必须具有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监制字样的专用章。(二)必须具有出据单位加盖的财务或发票专用章。

(三)必须具有填制日期、付款单位或付款人、费用项目及名称、相等的大小写金额、开票人等,票据上的商品名称必须详实,内容笼统的单据,不予报销。

(四)原始票据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票据上涂改、挖补。

(五)不得使用假发票,****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其他单位内部往来票据和白条入账。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结算制度。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经办人应在取得原始凭证15个工作日内到计划财务科办理报销或结算手续,特殊原因不得超过30天,超过30天不予办理;未经事前批准或备案的不予报销,不办理跨年度的财务报销或结算。

第十六条 经费支出管理

(一)办公费

办公****办公室实行统一征订外,应按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在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目录中进行询价采购。

报销时须附:《发票报销封面凭单》、《****经费(项目)开支事前申请单》、发票、办公用品明细单。

(二)印刷费

一般文件资料的打印、****机关打印室或科室自行完成;确需外印的文件资料,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送印。履行政府采购的,****政府采购资料。

报销时须附:《发票报销封面凭单》、《****经费(项目)开支事前申请单》、发票、印刷(打印)明细单。

(三)差旅费

1.机关及直属各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严格执行《****机关差旅管理办法》(荆财行规〔2014〕162号)、《市财政局****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荆财行发〔2016〕18号)等规定。

2.会议出差须有文件或电话通知,并严格按通知人数参会。出差期间,一切非工作需要的支出,均由个人自理。

3.出差须事先定好工作任务、地点、人数和路线,填写《****公务差旅审批单》报分管领导审批,作为报销凭证。科级以下干部由分管领导审批,局属单位负责人和副县以上领导出差由局长审批。

4.因公出差不得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和食宿,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如特殊情况需乘坐飞机的,报局分管财务领导批准。

5.差旅补助、住宿及车船费报销标准按市财政规定的标准执行(荆财行规〔2014〕162号、荆财行发〔2016〕319号)。市内出差(6个中心**除外)凭相关票据报销伙食补助,为每人每天50元;市外出差凭相关票据报销伙食补助,每人每天100元。工作人员出差产生住宿、采购等支出,一律实行公务卡结算。依据出差车票报销“城市间交通费补助”,省内市外每人每天50元,省外每人每天80元。

报销时须附:出差文件、通知、《****公务差旅审批单》、发票、公务卡消费凭证等相关原始凭证,所报销费用直接拨付到出差人的公务卡帐户。

(四)会议(培训)费

1.召开会议(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规范会议(培训)费管理。开支严格按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荆财行规〔2014〕163号)规定执行,严格控制参会(培训)人数、时间和标准。

2.经批准召开的会议(培训),必须事先编制会议(培训)经费预算进行支出申报(附正式会议或培训通知),报分管领导审批,执行中不得突破预算。

3.会议经费按照会议类别和标准实行综合定额控制,所有支出在综合定额标准内报销。会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应进行结算。

4.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2天,三、四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一天。市直单位的会议一般开到县(市、区),参会人员不得超过7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经市委、市政府批准需要开到乡镇的会议,参会人员控制在180人以内,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0%以内。其他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视会议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30人。

5.会议伙食费用开支标准,十人一桌,每桌不超过500元;或自助餐每人每餐不超过50元。工作人员人数控制在10%以内,会议不能用酒,不能有香烟开支。

6.会议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交通费指用于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报销时须附:《发票报销封面凭单》、会议(培训)预算方案、会议(培训)通知、发票、会议(培训)签到名册等。

(五)因公出国(境)费

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经费,应严格执行《**省因公出国(境)人员经费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

(六)公务接待费

1.严格执行中央、省、****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商务接待的相关管理规定,实行一事一结制度。对未执行审批程序、凭证不全或超过控制定额等公务接待不予报销。

2.各部门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一并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部门及承办人、派出单位名称、人员姓名及职务、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3.公务接待单位可凭公函安排工作餐一次,市内接待客人(不含同城)标准控制在70元每人,市外接待客人标准控制在90元每人,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4.公务接待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报销时须附:《发票报销封面凭单》、《****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发票、菜品明细单、接待公函等。

(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对公务车运行费用实行分车登记台账,车辆保险、加油、ETC充值、****办公室先报计划,经分管领导****政府采购程序。因特殊情况需要到外地维修的,必须报分管局长同意,事后补办审批计划。司机因违反交通规则等违章罚款,一律不得报销。非公务活动发生的车辆支出及编制外的车辆支出不得报销。

报销时须附:《发票报销封面凭单》、《****经费(项目)开支事前申请单》、发票、费用明细单、政府采购相关资料等。

(八)维修费

局机关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的维修,严格按照当年部门预算编制的维修项目进行,实行事前审批制度,由办公室负责牵头或组织实施。除零星维修外(1000元以内),所****政府采购相关手续。维修工程结束,经办公室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报销事宜。

报销时须附:《发票报销封面凭单》、《****经费(项目)开支事前申请单》、发票、维修项目明细清单、维****政府采购相关资料等。

****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应建立专户专账,独立核算。工会经费的支出,严格执行《****工会关于印发》(鄂工发〔2018〕6号)和《****工会****工会职工集体福利标准的通知》(鄂工发〔2019〕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各单位应****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人员经费总额的2%),实行先提后用,总额控制,****农业农村局在岗工会会员。

****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工会经费全部用于发放会员福利。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700元,工会经****工会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基层工会可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也可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不超过300元的实物慰问品,也可根据需要采取发放提货券等便捷灵活的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工会会员结婚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工会会员生育可以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工会会员去世,可以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的直系亲属(限会员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在会员因病住院时,基层工会可给予慰问,标准每人次不超过1000元。原则上住院病人一年内探望一次,严禁不同标准看望会员,避免多头慰问。

工会设置奖项的比赛活动每年不超过两次,一般设置一、二、三等奖,可发放奖品或奖金。一等奖人均不超过500元,三等奖人均不超过200元。不设置奖项的比赛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每年不超过一次。

(十)项目管理

各单位要及时向上级和财政部门申报专项资金项目,项目实施前各单位(科室)需先将实施方案报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含经费来源、实施地点、实施进度及支出明细),各单位财务科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审核。坚持专款专用,不得用专项资金弥补办公经费,不得用项目资金发放工资福利,不得用项目支出的名义套取项目资金。

支付时只需报各单位分管领导审批(会议纪要作为附件依据,同时还需提供项目实施相关依据、合同或协议等),再由各单位分管财务领导签字报销。

签订合同时要将项目实施内容、双方责任、实施金额、验收要求、支付进度进行明确,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支付。

第十七条 工资福利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滥发津补贴。局机关及直属二级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的发放标准,严格按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批复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借支公款,确需借支的,5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审批,5000元以上的报局长审批,各直属单位职工借款由财务负责人审批,借支时间不得超过30天。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现金管理条例》,公务消费结帐金额在300元以上的一律使用公务卡消费或转帐汇款,不得使用现金支付。****财政局监制的收据,发票信息不正确、无抬头、抬头为个人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 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不编不采。****政府采购制度,不得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不得违法、违规变更采购方式,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招投标活动,不得制定或变相指定货物品牌和供应商。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纳不再借预备金,出纳收款现金、存款(或者零余额****银行、财**会计总账核对相符。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金额在1000元以上,必须书面报分****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预算的范围内办理,除特殊情况并经局领导批准外,未列入当年预算的办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等,一律不安排购置。

报销时须附:《发票报销封面凭单》、《****经费(项目)开支事前申请单》、发票、采购项目明细、****政府采购相关资料、局领导签批的采购请示。

第二十三条 办公用品和其他低值易耗品购置,****办公室统一编制计划,统一购买分发到各科室,经费从公用经费列支,凡未经批准擅自购买者,不予报销。局直属各单位按审批权限购置。

第二十四条 出租、****政府财政部门批准,直属各单位还应先报主管部门审核。资产的出租、出借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坐支、截留、挪用国有资产收益。

第二十五条 单位处置资产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处置,****政府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局属各单位还应先报主管部门审核。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方式进行,资产处置完成后,应及时办****财务处理。处置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反映固定资产购置、使用、报损等情况,向财政部门如实提供资产管理信息资料。资产的损****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规定处理,属于责任事故的,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七条 计划财务科要加强对局系统财务活动的检查监督。财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对弄虚作假、严重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纠正并上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计划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所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财务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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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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