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块基本情况
地块名称:********新桥路西商住地块;
占地面积:11278m2 ;
地理位置:**市**县****内,**新桥路,南至护城河,西至**路,北至**路;地块中心地理坐标 120.943872°E,30.523306°N。
土地使用权人:****;
地块土地利用情况:历史用地为工业用地,地块内存在企业**第二丝厂、海****商铺,沿街商铺占地 2000m2,**第二丝厂占地 7600m2,**中心茧库占地 5800m2,海****中心茧库运营时间为 1983-2005年,停运后厂****商铺,厂房于 2021 年拆除,沿街商铺于近期拆除,现土地平整,整体闲置,含有少量碎石。
二、调查原因或目的
未来规划:根据《********新桥路西商住地块规划条件》,地块规划为居住用地(R)中的城镇住宅用地(0701)和商业用地(商辅用地0901);
调查缘由:该地块历史用地为工业用地,现规划性质为居住用地(R)中的城镇住宅用地 0701)和商业用地(商辅用地 0901),属于甲类地块。根据《****生态环境厅 ******厅 ****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4]47 号)中规定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 号)中所列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环境局**同级自然**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三、调查情况
为了解********新桥路西商住地块现有的土壤及地下水质量状况是否满足场地开发要求,从而指导下一步开发工作,****委托我单位(**碳诚****公司)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中旬,包括现场踏勘、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等,识别地块内各类污染(源)以及历史/当前的活动对地块环境质量(土壤和地下水)可能造成的影响。
根据相关资料,初步判断本地块内历史上工业企业(**第二丝厂)存在潜在污染源,考虑地块历史企业早期环保设施及制度不够完善,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需对本次调查地块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潜在土壤污染因子为 pH、石油烃(C10-C40)、重金属(锌、铅、汞、总铬、砷、镉)、氟化物、苯并芘,潜在地下水污染因子为 pH、石油烃(C10-C40)、重金属(锌、铅、汞、总铬、砷、镉)、氟化物、总磷、氨氮、COD。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单位:**碳诚****公司;
采样检测单位:******公司;
钻探单位:******公司;
土壤调查结果:本次调查共布设了 9 个土壤监测点位,包含 7 个常规点位,1 个对照点位,1 个河道底泥点位。常规点位采用专业判断法,对照点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选择在未经外界扰动的裸露土壤,设置在地下水上游方向,采样深度与地块表层土壤采样深度相同。常规点位采样深度为 6 m;3 m 以内采样间隔为 0.5 m,3~6 m 采样间隔为1 m,单点采集 9 个样品。每个土壤点位根据表层土送检、快筛数据高送检、水位线附近 50 cm 送检、底层土送检及每个类型土层至少 1 个样品、送检样品间隔不超过 2 m 等要求送检。本次通过筛选后共选择 37 ****实验室,包含地块内 28 个土壤样品,1 个底泥,4 个对照点样品,4 个平行样;
本次调查地块土壤共送检 33 个样品(不含平行样),pH 值介于 7.92~9.31,重金属 7 项指标中,六价铬、汞、镉、砷、铜、铅及镍均检出,石油烃(C10~C40)指标检出,VOCs、SVOCs 未检出,以上检出值均小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总铬、锌及氟化物均检出,以上污染指标均小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
地下水调查结果:本次调查共布设了 5 口监测井,包括 4 个常规监测井、1个对照监测井。共采集 6 个地下水样品,包含地块内 4 个地下水样品、1 个对照点地下水样品、1 个平行样品。地下水 pH 值介于 7.5~8.8,本地块内地下水常规指标中重金属(汞、铁、铜、六价铬)、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硒、挥发性有机物(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及氰化物未检出,其余常规指标均检出,除肉眼可见物及臭和味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 类水质标准。总铬未检出,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总磷指标检出,低于《**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地表水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 IV 类标准。肉眼可见物及臭和味为Ⅴ类标准,由于该地块地下水不作开发利
用,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及《地下水污染建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该些指标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指标,无需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四、调查结论和建议
总结论:根据前期调查及检测数据分析,地块内土壤中总铬、锌及氟化物均低于或不超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的要求,其他指标各污染物检出值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本地块内地下水常规指标(除肉眼可见物、臭和味)均满足或优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 类标准限值;总铬未检出,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总磷指标检出,远低于《**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沪环土〔2020〕62 号附件 5)》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地表水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 IV 类标准;肉眼可见物及臭和味指标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指标,无需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一类用地开发建设要求,无需进入下一步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可直接开发利用。
建议:建议业主加强地块的环境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土壤地下水污染的发生。如防止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外来土壤在地块内的非法倾倒与就地掩埋;后续地块开发利用过程中需制定详实可行的工程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及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文明施工,杜绝因为后续开发利用对地块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