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档案馆智慧档案库移动存储设备及综合管理平台系统采购项目兴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以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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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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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档案馆智慧档案库移动存储设备及综合管理平台系统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山****公司

地址:**省**市**区北坦街道明湖西路777****广场3号楼2110

被投诉人 1 :****档案馆

地址:**县**路68号

被投诉人 2 :****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市**区**北路2号耀辉.美好家园2栋1号房

相关供应商:****

地址:****市高新二路6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数字信息化展示管理终端”等产品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该产品制造商无强制性认证证书、节能认证证书,不具备生产资质, ****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机关(邮寄)投诉。经审查合格,本机关于2024年10月30日依法正式受理,并对投诉事项开展了调查。
投诉事项:对****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数字信息化展示管理终端”等产品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该产品制造商无强制性认证证书、节能认证证书,不具备生产资质。
审查事实:经2024年11月8****政府采购专家参与一起评议、审查山****公司对****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数字信息化展示管理终端”等产品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该产品制造商无强制性认证证书、节能认证证书,不具备生产资质的投诉进行全面论证,通过对招标文件、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中标人****提交的《****档案馆智慧档案库移动存储设备及综合管理平台系统采购项目投诉的说明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 年印发)》;以及《****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府采购专家对投诉人《投诉书》中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及专家组最终评论结果,本中心对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人民政府****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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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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