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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与你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补充条款),合同电子监管号为****,宗地坐落位于**市**区观珠镇大****经济**社,面积合计为23383.29平方米,约定(规定)的动工日期为2023年9月14日之前。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出让合同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方送达了《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文号:茂电自然资(闲)调〔2024〕1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部第53号令)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企业原因造成闲置,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特此告知。
我局联系人:吴天球、刘木生 联系电话: 066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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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