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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机关对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公司
2、地址:**市**区仙葫大道西20号**市东门海鲜市场1号楼4层401房
二、 基本情况
****公司在“****中学学生宿舍空调系统及线路改造项目”(项目编号:****)投标文件中提供了2024年6月11日出具的证明编号为:567********25114的南****管理中心社会保险缴费证明,该证明是虚假的材料。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投标文件、相关单位查询的复函、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回函、采购单位询问笔录以及听证会笔录等证据证实。
三、 处罚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以及第二款“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的规定。
四、 处罚结果
本次中标、成交无效;对你公司按采购金额千分之五计算处以人民币壹万捌仟元(¥18000.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从2024年11月21日起至2025年11月20****政府采购活动。
五、 处罚日期: 2024年11月21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2、联系人: ****
3、联系电话: 0774-****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