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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川水函〔2018〕887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办法》(德水函〔2023〕12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于2024年10月21日在**县组织参建单位对**县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项目进行了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工程在实施过程中落实了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要求,完成了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务,水土流失防治指标达到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目标值,符**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条件。
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本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资料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20个工作日,公示日期2024年10月28日—2024年11月22日。详见附件。
公示期间如有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联系人及电话:宋老师 182****6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