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十淅高速石鼓出口服务站和凉水河出口服务站(增减挂钩)建设用地的批复

审批
湖北-十堰-丹江口市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22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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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关于 ****服务站****服务站(增减挂钩)建设用地的批复
索引号****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日期2024年11月21日 14:55:17
发布机构丹****规划局
文号鄂政土批(2024)771号


****政府关于

****服务站****服务站(增减挂钩)建设用地的批复


****政府:

你市《关于****服务站****服务站(增减挂钩)建设用地的请示》(丹政文〔2023〕5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征收你市**镇黄川村和凉水河镇檀山村集体农用地1.9996公顷(耕地0.3630公顷);同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0036公顷。该项目共计批准建设用地 2.0032公顷,土地用途为交通场站用地。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以划拨方式供地。

该项目用地位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范围。你市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厅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鄂土资发〔2011〕71号)和《******厅关于改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服务乡村**的通知》(鄂土资发〔2018〕7号)的要求规范管理。

二、你市接到批复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策规定,做好方案的实施工作。****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新标准(鄂政发〔2023〕16号),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三、****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策规定,对征收土地和使用国有土地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批后******厅、****规划局备案。

四、该项目用地经批准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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