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县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 | ||
| 品目 | |||
| 采购单位 | **** | ||
| 行政区域 | **县 | 公告时间 | 2024年11月22日 14:55 |
| 首次公告日期 | 2024年11月01日 | 更正日期 | 2024年11月22日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余明智、张琪琦、张婕、陈碧山 | ||
| 项目联系电话 | 180****9575 | ||
| 采购单位 | **** | ||
| 采购单位地址 | **县甘蔗街道**大道73****中心C座6层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0591-****4299 | ||
| 代理机构名称 | **** | ||
| 代理机构地址 | **市**区**镇**园路52号华润万象城(三期)S11#楼13层05-06办公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180****9575 | ||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县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11月01日
二、更正信息:更正事项:采购文件和采购公告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11-25 09:00:00,更正为:2024-12-09 09:00:00。标书代写
原公告的开标时间:2024-11-25 09:00:00,更正为:2024-12-09 09:00:00。标书代写
原招标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与评标价格项(F1×A1)增加内容:
价格扣除的规则如下:
| 项目 |
适用对象 |
比例 |
描述 |
| 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投标人或者联合体均为小型、微型企业 |
15.0000% |
(1)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本项目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5%(工程项目为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5%(工程项目为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中小企业适用价格扣除办法时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予价格扣除。(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监狱企业 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监狱和戒****监狱****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生产建设****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其报价享受15%(工程项目为3%)的评审价格扣除优惠。(3)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联合会关****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符合规定的残疾****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其报价享受15%(工程项目为5%)的评审价格扣除优惠。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与其他组****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协议合同金额占总合同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合同金额5%(工程项目为2%)的价格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标准执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货物项目的,须在投标文件中写明具体哪些货物是由本单位制造,或者由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并对其进行标注。 注:1、本合同包为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2、依据本办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3、供应商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均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一经发现将依照《****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4年11月22日
备案编号:CGXM-2024-350121-00486[2024]00394
名称:****
地址:**县甘蔗街道**大道73****中心C座6层
联系方式:0591-****429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
地址:**市**区**镇**园路52号华润万象城(三期)S11#楼13层05-06办公
联系方式:180****9575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余明智、张琪琦、张婕、陈碧山
电话:180****9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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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