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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地编号: | **** | 宗地总面积: | 6.778236公顷 | 宗地坐落: | **市**区紫荆大道以西 | ||
| 年限: | 70年 | 土地用途: | 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二类) | 项目名称: | |||
| 成交价: | 38138万元 | 受让单位: | **** | ||||
| 备注: | 其它事项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间: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受让方逾期不签合同的,终止供地,没收竞买保证金。 2.交款方式:分期付款,自成交之日起 30日内须缴纳不少于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含竞买保证金);余款须在成交之日起 60日前一次性付清。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银行****银行****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向出让人支付利息。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 60日,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3.交地时间和方式:自成交之日起 40日内按现状标高交地。出让人须在约定的交地时限内通知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管理中心和受让人签订,如因受让人自身原因不在通知期限内****管理中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的,交地之日从约定的交地时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动工建设时间和竣工时间:交地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建设,动工之日起三年内竣工。受让人未能按照出让合同约**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1‰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5.开竣工认定标准:开工认定标准为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竣工认定标准以自然**部门规划核实全部通过为准。 6.土地竞得者须按照规划配建出让地块内和出让地块外三条市政道路,由****执法局负责监管实施,具体情况为: 宜生东路(一段):西起公园东路,**紫荆大道,道路长度约 365米,宽度为 25米,面积约 14.64亩; 规划纵路(一段):北起宜生东路,南至规划横路,道路长度约 147米,宽度为 20米,面积约 5.18亩; 规划横路(一段):西起公园东路,**紫荆大道,道路长度约 365米,宽度为 13-16米,面积约 8.65亩。 配建的道路须与首期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具体要求以自然**部门下达的道路规划条件【湛自然资(市政)〔2023〕153号】及土地竞得者与****执法局签订的《监管协议书》实施。。 7.本项目土地竞得者应在城市道路行人主入口附近设置一个占地面积不少于 100平方米的城市公共自行车驿站,****政府批准实施运行的城市公共自行车系统配置不少于 50辆公共自行车的车辆和管理设备,****停车场应按照我市的选型系统进行配建。该公共自行车驿站须与开发项目用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竣工后无偿移****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具体要求按土****政府****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监管协议书》实施。 8.土地竞得者要依法处置宗地内的土方。 9.未尽事宜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策规定执行。 10.该宗土地出让方应缴交的印花税****管理中心负担。 | ||||||
二、公示期:2024年11月22日 至 2024年11月26日
三、该宗地双方已签订成交确认书,在30日内签订出让合同,相关事宜在合同中约定
八、 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
单位地址:**市**区军民路29号
邮政编码:524000
联 系 人:周生
联系电话:0759-****170
电子邮件:****@163.c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