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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采矿权出让、新立登记的矿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工作等事项(2024年12月-2025年12月) | ||
| 无(属于非行政管理的中介服务项目采购) | ||
| 为**市采矿权出让、新立登记的矿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工作等事项(2024年12月-2025年12月) | ||
| 否 | ||
| 其他 | ||
| 仅承诺服务即可 | ||
| 供应商必须具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2024年12月-2025年12月 | ||
| 暂不做评估与测算 | ||
| 按照实际审查方案数量和类型支付。说明:每宗矿产**开发利用方案审查费用按矿山生产规模计算,大型不超过3万元、中型不超过2.5万元、小型不超过2万元。 | ||
| 是 | ||
| 否 | ||
| 2024-11-27 17:3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