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仁寿兴伟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 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审批
四川-眉山-仁寿县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25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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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位于仁**宝马乡石联村5组,中心地理坐标为104.18836°E,29.97790°N,占地面积10405.31m2(约15.6亩)。

****成立于2004年,原厂址位于仁**汪洋镇。2013年搬迁至仁**宝马乡石联村5组,租赁宝马乡石联村5组建设用地进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2023年3月停产,地块内所有生产设备设施均已停止使用,生产设施设备已拆除。该地块土地租期为30年(2011年4月~2041年4月),土地性质不发生改变,地块后续用于存放工程建设器材,不涉及生产活动和有毒有害物质存放。

****生态环境厅、****商务厅《关于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土壤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川环函〔2023〕429号):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因注销、吊销、撤销等原因退出经营后,应当按照《**省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及时将地块信息录入**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在6个月内完成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并编制初步调查报告,报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等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根据《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开展关停搬迁工业企业原址场地的环境调查工作及《**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川环规〔2023〕5号)第二条:有色和黑色金属矿采选、有色和黑色金属冶炼、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汽车制造以及铅蓄电池、焦化、电镀、制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垃圾焚烧等行业企业关闭、搬迁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已停产,且属于被注销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本次调查采取分区布点法,设土壤采样点10个(含1个对照点),共采集到10个土壤点位,27个土壤样品;设地下水采样点3个(含1个对照点),实际采集3个地下水样品。土壤检测因子包括pH、重金属和无机物、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及石油烃。本次调查土壤以《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标准进行评价,地下水以《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和《地表水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Ⅳ类标准进行评价,结论如下:

①土壤:对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各检测指标均未超标,土壤超标率为0%。

②地下水:调查地块地下水各指标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限值。地下水石油类指标浓度均满足《地表水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Ⅳ类标准限值。

综上所述,****地块土壤符合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标准,不属于污染地块,不需要进入下一阶段的详细采样分析和环境风险评估阶段。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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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