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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住所地:**省**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888号附0L-07-****06050号
法定代表人:钟凤兰
被投诉人1:****水务局
住所地:**市外北街317号
负责人:游强
被投诉人2:**景****公司
住所地:**省**市都江****社区彩虹大道南段1****中心4栋11楼
法定代表人:甯加驰
******公司不服**景****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就《2024年15****处理厂出水口水质在线监测系统运维服务项目》(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0月15****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一:评审因素的设定与所提供服务的质量无关,与合同履行无关,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二:将国务院明****行业协会的资质认证作为评审因素,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三:仅将已结算并开具发票的业绩作为评审因素,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投诉事项一、二、三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驳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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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