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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涉及坐落在:**县附城镇新治街32号,权利人:马生龙,证号:康国用(1999)字第9-9-12号,康房权证**县字第0880号,用地面积:146.61㎡,建筑面积:229.60㎡,用途:住宅,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依据**省临****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甘29民终1698号]的判决,按照法院强制执行通知,我局对上述《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注销,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4年12月16日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对上述证书予以注销登记,原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废止,并依据裁定为申请人办理相关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县附城镇东街**路1号政务大厅不动产登记窗口。
联系电话:0930-****706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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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