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渌口区垃圾处理及再生资源建设项目垃圾处理中心配套道路及附属工程的澄清文件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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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垃圾处理及再生****处理中心配套道路及附属工程的澄清文件

递交时间:2024-11-25 16:42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标书代写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标书代写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控制价(最高限价) 评标办法 开标时间 标书代写 开标地点 标书代写 开标方式 标书代写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标书代写 延期后开标地点 标书代写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递交时间
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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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万元 人民币
ZZZDJ1
**市**区垃圾处理及再生****处理中心配套道路及附属工程澄清修改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市**区垃圾处理及再生****处理中心配套道路及附属工程项目澄清修改如下: 1、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2.7类似工程业绩要求:”由“企业承担过1项类似工程:投标截止时间前1825天内已完工的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498万元(含)及以上垃圾处理及再生**建设的市政公用工程业绩。修改为企业承担过1项类似工程:投标截止时间前1825天内已完工的单项合同金额不少于498万元(含)及以上类似的市政公用工程(含城市道路工程)施工业绩。 2、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10.1.1类似工程业绩”中(1)资格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投标截止前 1825 天内承担过已完工的单项合同额在 498 万元(含)及以上的垃圾处理及再生**建设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施工项目。修改为(1)资格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投标截止前 1825 天内承担过已完工的单项合同额在 498 万元(含)及以上类似的市政公用工程(含城市道路工程)施工项目。 3、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10.1.1类似工程业绩”中(2)评审加分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投标截止时间前 1825 天内已完工的单项合同额 997.74 万元(含)及以上的垃圾处理及再生**建设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项目。修改为(2)评审加分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投标截止时间前 1825 天内已完工的单项合同额 997.74 万元(含)及以上类似的市政公用工程(含城市道路工程)施工项目。 4、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10.1.1类似工程业绩”中3.类似工程业绩的考核要求:本招标项目投标人评审加分的类似业绩相关指标 100%是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1825 天内已完工的单项合同额 997.74 万元(含)及以上的垃圾处理及再生**建设的市政公用工程业绩; “满足 100%大于相关指标大于等于80%”是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1825 天内已完工的单项合同额 997.74(含)万元-798.19 万元(不含)的垃圾处理及再生**建设的市政公用工程业绩;“满足 80%大于相关指标大于等于60%”是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1825 天内已完工的单项合同额 798.19(含)万元-598.64 万元(不含)的垃圾处理及再生**建设的市政公用工程业绩;“相关指标小于60%的计 0 分”是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1825 天内已完工的单项合同额 598.64 万元以下的垃圾处理及再生**建设的市政公用工程业绩。修改为3.类似工程业绩的考核要求:本招标项目投标人评审加分的类似业绩相关指标 100%是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1825 天内已完工的单项合同额 997.74万元(含)及以上类似的市政公用工程(含城市道路工程)施工业绩; “满足 100%大于相关指标大于等于80%”是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1825 天内已完工的单项合同额 997.74(不含)万元-798.19 万元(含)类似的市政公用工程(含城市道路工程)施工业绩;“满足 80%大于相关指标大于等于60%”是指投标截止时间前1825 天内已完工的单项合同额 798.19(不含)万元-598.64万元(含)类似的市政公用工程(含城市道路工程)施工业绩;“相关指标小于60%的计0分”是指投标截止时间前1825天内已完工的单项合同额 598.64万元(不含)以下类似的市政公用工程(含城市道路工程)施工业绩。 5、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均由原定“2024年12月02日9时00分”延期至“2024年12月18日9时00分”。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款由原定“请将投标保证金于2024年12月02日的9时00分(**时间)前转入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账户,以到帐时间为准。”修改为“请将投标保证金于2024年12月18日的9时00分(**时间)前转入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账户,以到帐时间为准”。 7、原招标文件中的其他内容不变,如原招标文件与本答疑澄清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此次修改的答疑澄清文件为准。 招标人:**** ****公司:**** 监督机构:**市****建设局 2024年11月22日标书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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