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决定对**市**区迈瀛片区城市更新项目(20、21号地块)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市**区迈瀛片区城市更新项目(20、21号地块)。
二、征收范围:**市**区迈瀛片区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20、21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物(具体范围以项目规划红线为准),上述建筑物、构筑物被依法征收的,项下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
三、房屋征收主体:****,地址:**市**区**路1号,联系电话:0898-****7783。
四、房屋征收部门:**市******服务中心,地址:**市**区**路356号。联系电话:0898-****7710。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事处,地址:**市**区**东路340号。联系电话:0898-****6981,0898-****6982。
六、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按《**市**区迈瀛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要求执行。
七、签约期限:本决定公告后,未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应于2024年11月26日至2024年12月2日期间,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搬迁完毕。
八、房屋征收范围内,违反规定**、扩建的不予补偿;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性质、面积进行补偿。
九、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
十、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1.**市**区迈瀛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市**区迈瀛片区城市更新项目(20、21号地块)规划红线图
附件1:关于印发《**市**区迈瀛片区城市更新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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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