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同泽工程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宁职业技术大学机器视觉实训室项目(NNZC2024-G1-991602-GXTZ)质疑函答复书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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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人基本情况:

异议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人民北路二段266号二层A区02D号

法定代表人:谭春梅

联系人:李杰

电话:134****8322

二、质疑项目名称:****机器视觉实训室项目

质疑项目编号:****

三、质疑答复书内容:

我公司于2024年11月25****公司递交的关于****机器视觉实训室项目(****)项目质疑函一份(落款日期2024年11月20日),我公司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

1、中标供应商未完整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未逐 项列出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包含的10项产品信息。

事实依据:

****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如下:“1.****机器视觉实训室项目,属于工业行业;供货商为****,从业人员23人,营业收入为2527.08万元,资产总额为3557.45万元,属于(小型企业)”(见附件5)

通过《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可知,本项目需求清单中包含“实训室软件平台”、“数据交换机”等共计10种产品,中标单位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未将这10种产品逐项列出。(见附件6)

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应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应将全部投标产品的信息一一列出,并声明这些产品的制造商均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而****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缺少本项目10项产品的信息,隐瞒了这些产品的真实制造商。应判定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质疑事项一答复:

我公司结合被质疑供应商质疑答复及其投标文件核实情况,****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质疑成立。后续项目进展详见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二:

1、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事实依据:

****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如下:“1.****机器视觉实训室项目,属于工业行业;供货商为****,从业人员23人,营业收入为2527.08万元,资产总额为3557.45万元,属于(小型企业)”(见附件5)

在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给出的货物类模版应填写本项目产品制造商的名称,而不是本项目供应商名称。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而在本项目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应列为无效投标供应商。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 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4、《****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机关吊销营业 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4、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十一条:母公****公司****公司所控制的单独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请**同泽工程****公司判定供应商****出具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为无效供应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将其违法行为上报财政。

质疑事项二答复:

我公司结合被质疑供应商质疑答复及其投标文件核实情况,****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无效,质疑成立。后续项目进展详见结果更正公告。

如贵公司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答复。

**同泽工程****公司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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