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政府采购
电子卖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采购单位:
****采购电子卖场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卖场)自2022年6月13日正式上线运营以来,****政府采购效率、促进政府采购简单化、便利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确保电子卖场采购活动依法合规、竞争有序,现就进一步加强监管、规范电子卖场采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采购主体责任
采购人应建立健全本单位采购内控机制,指定专人负责电子卖场采购工作,做好本单位账号管理、工作流程及操作权限的配置维护等日常事务,负责受理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结算合同款项。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确认订单、成交结果和签订合同,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支付资金,不得拒绝接受供应商开具的电子发票。
二、****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执行
采购单位应严格执行“无预算不采购”政策,****政府****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开展采购活动,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复的预算金额和用途,****政府采购预算的针对性和指导性,避免采购预算虚高、不实、不细等问题出现。
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依法依规开展电子卖场采购活动,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要求供应商提供厂家授权或承诺、厂家售后服务承诺函或商品参数确认函;
(二)要求厂家直接发货、本地厂商客户经理协助验收、厂家售后服务工程师上门验货;
(三)变相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如:采购电脑时,要求定制开机logo,开机显示特定字样,并且要求供应商保证完整包装不**。
四、不得限定或指定商品品牌
采购人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的规定,采用“在线询价”方式在电子卖场进行交易时,不得指定商品的品牌、型号等,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五、严厉打击供应商恶意串通行为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要求开展采购活动,禁止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禁止干预甚至控制投标、成交行为,市财政局将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电子卖场环境。
六、加快电子卖场入驻管理改革步伐
按照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供应商征集过程中非必要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交,确需供应商提交的材料要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拓宽供应商征集入围渠道,****政府采购活动门槛,让更多供应商有机会参与到电子卖场采购活动中来,从根本上确保电子卖场竞争充分。
七、切实加强电子卖场使用管理
采购人应严格按照《****办公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 〔2020〕35号)“采购金额低于50万元的项目,已建设电子卖场的地区,应通过电子卖场进行采购,具体采购规则和操作流程由市 ****政府财政部门制定”规定,采购5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电子卖场能提供的,原则上须通过电子卖场采购。采购人采购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不得通过“定点议价”方式进行,确因特殊情况需通过定点议价形式采购的,****财政局同意。
八、做好供应商信用评价
采购人应当在交易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采云”监管平台中对供应商服务、质量、价格、供货时限行为进行满意度评价,推进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政府采购活动质量和效率,加快构建以诚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九、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采购人应当优先选择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优先邀请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竞争报价。
十、及时支付采购资金
供应商交付货物、服务期满,或者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的,采购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进行验收;验收通过或者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发票、支付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支付;采购人采购货物、服务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
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的公平、公正,维护平台良好形象和优化营商环境;要切实履行采购人主体职责,使用电子卖场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切实做到“应用尽用,应采尽采”。
****财政局
202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