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闽宏新增年产3万吨PET再生纤维生产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代码:****,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报告书》结论、技术审查会专家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要求,选址符合《**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要求,符合《**市****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减缓或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该项目未经我局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其违法行为已由有关部门进行了查处。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环境守法意识,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二、项目****工业园11号,现有生产规模为年产8万吨PET再生纤维,本次改扩建收购******公司场地、厂房,总占地面积13334.0 m2(合20亩),改扩建新增2条PET再生纤维生产线(其中:前纺线2条,后纺线1条)和配套建设1台4 t/h的天然气锅炉,**1台15t/h生物质锅炉用于全厂备用供热,新增年产3万吨PET再生纤维,并进行总平面布局调整,改扩建后全厂生产规模为年产11万吨PET再生纤维。项目总投资64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1万元。
三、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环境风险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废气污染防控。造粒过程产生的废气采取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水喷淋+高压雾蒸冷却+(冷凝法+吸收法)+低温等离子”处理达标后,经20米排气筒高空排放。前纺、后纺、真空煅烧废气经集气系统收集后,通过“碱液喷淋塔+静电油烟吸附”处理达标后,经20米排气筒高空排放。天然气锅炉燃烧产生的烟气经收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备用生物质锅炉产生的尾气采用“低氮燃烧+布袋除尘+钠碱(双减)脱硫+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处理达标后,经40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危险废物贮存间设置微负压,废气经微负压收集后引入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经15米排气筒高空排放。
项目造粒废气中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中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前纺、后纺、真空煅烧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油雾有组织排放浓度参照执行《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563-2022)中表1排放限值;天然气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气锅炉排放标准限值;备用生物质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排放参照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燃煤锅炉排放标准;危险废物贮存间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排放限值。颗粒物企业边界浓度限值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企业边界浓度限值标准;非甲烷总烃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及企业边界浓度限值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表3中排放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的表A.1。非甲烷总烃单位产品排放量应不大于0.5 kg/t产品。
根据《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等技术规范要求,按照合理、方便的原则建设规范的废气监测采样平台、采样孔。生物质锅炉应安装烟气自动监测系统,监测因子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二)强化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配套建设完善的雨水收集、处理、回用系统,建设不小于150立方米的初期雨水收集池。项目生产废水、初期****处理站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表1中直流冷却水、洗涤用水水质标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处理厂设计进****园区污水管网,****处理厂处理。
(三)做好地下水和土壤分区防控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的原则,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涉及纺丝油剂生产车间、危险废物贮存间、生产废水集水池等重点防渗区,应采取刚性防渗措施,防渗性能等效厚度应不低于6m、渗透系数为1.0×10-7cm/s的黏土层。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应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设高噪声设备,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运营期应合理优化厂区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五)落实各类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和处置要求。各类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置,废油剂、废机油、废活性炭、煅烧废渣、沾染物、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分区临时贮存,并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废熔块、废丝回用于生产,废过滤网、废机械零部件外售综合利用,废包装袋由厂家回收利用,污泥委托相关单位综合利用,废料、杂质收集后与生活垃圾一起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改扩建工程于厂区西侧**1间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的危险废物贮存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依托厂区东南侧200平方米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间暂存。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应按规定修编、评估、备案和实施突发性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环境风险防控能力。改扩建工程于厂区内配套**事故应急池容积不小于300立方米,并建立风险防范联控措施。
(七)加强原料和生产工艺管控。依照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委员会、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名录》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6号),你公司应加强原料管控,防止含有危险废物的物料以及禁止进口的PET的废碎料及下脚料、废PET饮料瓶(砖)掺入原料内。加强生产过程温度控制,工艺温度不应超过300℃,避免原料裂解。
四、你公司要认真落实和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现有工程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指标核定为:二氧化硫2.7250吨/年,氮氧化物11.9744吨/年,VOCs11.3027吨/年,化学需氧量0.6044吨/年,氨氮0.0806吨/年;已取得总量排放指标为:二氧化硫2.7250吨/年,氮氧化物11.9744吨/年,VOCs11.3027吨/年,化学需氧量0.6044吨/年,氨氮0.0806吨/年;改扩建工程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指标核定为:二氧化硫0.4840吨/年,氮氧化物1.9321吨/年,VOCs4.7584吨/年;生物质锅炉作为备用锅炉,不会超过改扩建后全厂核定的排放总量,无需额外申请排放总量。按照重点区域和行业总量倍量调剂原则,****工业园区及城市建成区,不属于四项污染物的主要排放行业,属于再生化学纤维(涤纶)行业;按照重点区域和行业总量倍量调剂等原则,应购买总量:二氧化硫0.5808吨/年(1.2倍)、氮氧化物2.3185吨/年(1.2倍);需调剂挥发性有机物(VOCs)4.7584吨/年(1倍),从《****政府关于收储****公司等企业VOCs排污权的通知》(霞政文〔2019〕65****加油站关停产生的VOCs排污权指标中调剂解决。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生态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主动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你公司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前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依法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
七、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书》送达**市生态****支队、****环境局,日常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局负责。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局
2024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 2024年1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