巽寮度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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巽寮度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4-11-28

为进一步规范巽寮度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提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水平,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好、发展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利益,依据《**省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三资”管理的实施意见》(**〔2021〕20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及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2024〕1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度假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活动。本制度所称集体资产,是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集体所有的资产。

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区管委会及各级农业农村、财政、自然**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登记、清产核资、报废、出售、发包、租赁、合同管理等统一在**市农村集体“三资”平台上进行。

第二章 资产产权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

(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

(六)农村****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

(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或非法侵占、私分农村集体资产。

第三章 资产购置

第六条 资产购置须制定资产购置方案,实行先审批后购置原则,并按以下原则办理审批手续。

村级集体资产购置:2千元以下(含2千元)的资产购置方案,由监事机构审核后,理事机构负责人审批;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资产购置方案,由监事机构审核,理事机构班子会议审批;2万元以上的资产购置方案,由监事机构审核,成员(股东)代表会议审批。

组级集体资产购置:2千元以下(含2千元)的资产购置方案,由监事机构审核后,理事机构负责人审批;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资产购置方案,由监事机构审核,村党组织复核后,理事机构班子会议审批;2万元以上的资产购置方案,由监事机构审核,村党组织复核后,成员(股东)代表会议审批。

第七条 初步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资产购置,由理事机构自主决定采取招投标、竞价、公开协商、询价等方式自行组织采购。初步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资产购置实行公开采购。

第八条 资产采购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录入**市农村集体“三资”平台。

第九条 资产采购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入库,五天内在**市农村集体“三资”平台完成资产登记,****中心作相关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登记保管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集体资产管理员一名,负责集体资产登记和管理。设置资产总账、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台账进行登记,明确记载存放地点、负责人和保管人员、折旧情况等。一切资产的进出要办理入库和出库手续,在总账和明细账登记,每月结账时要列出进、出、存明细表交会计。资产入库时管理员必须认真清点数量、查验规格型号和质量,并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贴好资产卡片;属于采购入库的必须对照采购合同、清单予以验收。资产出库时管理员必须认真查验审批手续,严格按照审批文件发放,交接双方当面清点签字确认。报废资产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生产设施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资助(捐赠)等形成的归属集体所有资产,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应列为固定资产;单位价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由集体购买、干部个人保管使用的财物,资产管理员做好登记,使用人承担保管责任。干部离任应当及时将所使用的集体财物交回集体处理。

第十三条 形成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即进入固定资产登记,暂时无法完成验收、结算手续的暂按预算价格或施工合同规定价格入账,待完成结算验收后按结算价格更正。

第五章 资产折旧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须提取折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折旧年限一般不低于20年、办公设备为8年、汽车10年、家具10年。

第六章 资产报废

第十五条 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固定资产报废须经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并在年度清产核资时报成员(股东)代表会议确认,2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报废须经成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方可执行。资产管理员必须在资产报废当月完成资产总账、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台账变更登记,****中心会计做账务处理。报废资产处置收益计入集体收入。

第七章 资产经营

第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党组织领导下独立自主经营,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式。

第十七条 集体资产经营可以通过依法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行使经营权,资产所有权不变。

第十八条 集体直接经营的集体资产,理事机构应当制定经营目标,明确经营责任,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

除法律规定集体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外,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的,依上级规定采取招标、公开竞投、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第十九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以内部家庭承包方式依法承包、流转、经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东)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所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但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经营剩余期限。采取转让或跨集体经济组织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当经成员(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采取转包、出租、互换(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股东)间)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理事机构备案。

第八章 产权交易

第二十条 集体资产发包、租赁、出让、转让、折价入股、**建设等产权交易,应先制定交易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按有关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经民主程序表决通过后交易。需要报上级批准的按上级规定报批后交易。

第二十一条 产权交易方案包括资产详细信息、交易方式、交易条件、交易保证金数额、履约保证金数额、合同主要条款等,涉及土地交易的须附红线图及无争议声明。

第二十二条 大宗资产(按县、度假区规定执行)参股、联营、股份**、合资、**经营、拍卖、转让、置换、抵押及其他担保等产权交易,占有份额的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前,由理事机构、监事机构联席会议决定先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由有一定业务能力的监事机构成员、成员(股东)代表、相关****小组进行价格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本组织全体成员(股东)公布,经成员(股东)代表会议确认后,报区管委会备案。

集体组织成员(股东)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报告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异议,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解释。五分之一以上成员(股东)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股东)代表对评估机构书面解释仍有异议的,理事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解释之日起十日内,提请成员(股东)大会决定委托其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复评。受委托进行复评的机构应当在约定时间内作出复评结论。未经复评,不得否定初评报告。

第二十三条 除按****交易中心交易的**性资产外,其他定额(按县、度假区规定执行)以上集体产权交易,****管委会****交易中心在**市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流程按平台管理规则执行。交易保证金统一缴存到镇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交易完成后,中标人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合同价款,未中标的在3个工作日内原路返还给投标人。

第二十四条 在产权交易成交后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扫描上传到**市农村集体“三资”平台,并按平台管理要求录入完整信息和收款计划,涉及资产的须完成资产绑定,原件交合同管理员保管。

第九章 清产核资

第二十五条 每年2月底前严格按照《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和《关于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补充通知》(农办经〔2018〕10号)要求,组织开展一次清产核资,填写《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将**、资产、资金变动情况录入**市农村集体“三资”平台。在清产核资完成后1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在**市农村集体“三资”平台上完成盘盈盘亏的资产**账务处理。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侵占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返还;损害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管委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对直接责任人暂停职务或者予以罢免的建议;造成损失的,由负有责任的人员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监事机构的组成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合法权益的;

(二)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监事机构依照本制度和章程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或者对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决议拒不执行的;

(三)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不按规定公开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或者公开事项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和监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财务人员离任时,未按照规定期限移交印章、文件、凭证、合同、会计账簿等资料的。

第二十八条 区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中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管委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检举揭发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查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适应于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组织集体资产管理,但仅列出集体经济组织的机构名称,在职责、权限划分上,****联合社理事机构,****委员会对应联合社、**社监事机构,村民******社社委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各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区管委会所有。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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