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田阳区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公众意见征询

审批
广西-百色-田阳县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29日
项目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市**区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公众意见征询
2024-11-27 16:50

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主要解决村庄规划未覆盖的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核发规划许可的问题。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区乡村地区实际规划管理需要,草拟了《**市**区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公众征询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如对公示的方案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以下途径参与,并注明联系人姓名及具体联系方式,如实反映公示的对象受法律保护。

公示网站:http://www.****.cn/****政府门户网站)。

公示期:2024年11月27日至2024年12月4日

意见反馈期:2024年11月27日至2024年12月4日

联系地址:**市**区田州镇金狮路4号

联系电话:0776-****565、0776-****339

邮箱:****@163.com

附件:《**市**区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

2024年11月27日


附件

**市**区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自然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和《广******厅 ****区委****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做好 2024 年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4〕16号)有关要求,加快实现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全覆盖,规范我区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工作,解决村庄规划未覆盖的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核发规划许可的问题,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为乡村地区村民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乡村产业等项目建设提供规划依据,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市**区乡村地区实际规划管理需要,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 、总则

(一)制定依据

本管理规定以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等为依据(详见附件1)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地区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主要包括村民住宅用地、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乡村产业用地等各类项目的**、改建、扩建。已依法批准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可参照执行。较****社区建设、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乡村产业项目建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情形,原则上应因地制宜编制详细规划或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报告,明确用地规模、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主要控制指标,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

二、管控要求

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任务,落实“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传导落实**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的其他各类空间控制线,按照规划落实布局和控制要求。

(一)永久基本农田。到2035年,**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4.38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0.49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二)生态保护红线。落实生态保护红线任务目标580.13平方千米。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需按《广******厅 ****生态环境厅 ****林业局 ****海洋局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3〕4号)、《广******厅 ****生态环境厅 ****林业局 ****海洋局关于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联合审核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4〕46号)文件要求、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三)村庄建设边界。

引导乡村建设向村庄建设边界内集中聚集。充分落实和衔接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已审批和正在编制的村庄规划,合理确定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并分解下达各村指标,原则上不超过 2020 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村庄用地(203)规模,无法满足需求的可乡镇或者县级内平衡。(分解表详见附表)。

(四)其他底线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洪涝风险控制线、地质灾害风险区、河湖管理范围线、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区等其他底线红线按有关管控要求管理。

三、用地布局

(一)村庄建设用地布局通用要求。

村庄住宅、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乡村产业用地等选址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

1.应选址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的地段。

2.合理用地,节约用地,**村庄住宅、公共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基地、村内空闲地、村周边的丘陵坡地或其他未利用地,少占或不占耕地。

3.在村庄布局的产业项目,原则上应为直接服务于乡村振**农村生产生活的项目,并符合村庄所在乡镇主体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规划,不得违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村庄住宅、公共服务设施不得在下列地点或地段选址:

1.山体滑坡、泥石流、危岩、塌陷等地质灾害危险性大区(段)或次生灾害隐患易发地段。

2.洪涝灾害危险地段。

3.文物保护区。

4.生态保护红线(原住居民住宅及必须的生产生活设施建设确需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选址的,应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试行)》的要求,并确保不突破所涉及的生态红线管理单元现有建设用地规模)、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生态**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保护区、历史文化核心保护范围内。

5.输油、输气管道上、高压供电走廊下。

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或危房旁边。

7.****水库、渠道的控制区范围内。

8.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建(构)筑物的其他区域。

(二)村民住房布局要求

1.除通用要求外,村民住宅选址布局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相对集中、就近选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2)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要求,严控不合理切坡建房、严控靠近高陡石山建房;(3)对传统自然村落和特色村落内的村民建房,应按有关要求进行建设,保持传统自然村落和特色村落的风貌特征;(4)符合上位及相关规划针对住宅建设选址的管控要求。

2.村民**住宅选址应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益人的意见,****小组讨论同****委员会,****小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小组内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审批。

(三)其他村庄建设用地布局要求。

1.除通用要求外,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含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设施)、乡村市政公用设施、乡村基础设施用地选址布局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鼓励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应充分利用现有空间,综合行政管理、治理服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功能复合设置,选址宜布置在位置适中、内外联系方便的地段,方便村民使用;(2)乡村基础设施应充分考虑地形地貌、防灾减灾、邻避距离等要素,在满足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减少对环境和生活的影响;(3)各类设施用地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2.除通用选址要求外,村内集中污水处理设施选址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集约用地,尽量不拆迁、少占地,尽可能利用荒地和公共用地建设,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源保护区;(2)选址必须满足水源保护区划定控制要求,应在居住区的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村庄水系下游,并应靠近受纳水体或农田溉区;(3)宜选择交通、运输及供水供电较方便地段;(4)不宜靠近民房、****医院等敏感建筑;(5)不宜设置在低洼易涝区。

3.除通用选址要求外,公共厕所用地选址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应选择不易积存雨水的地段;(2)宜建在乡村地区的公共场所附近,以及人口较集中的区域。乡村附式****村委会、****中心、老人活动站、卫生站等设施结合建设。乡村独立式公厕可优先考虑建在村入口、活动广场、停车场、集贸市场等人口集中区域;(3)与集中式给水点和地下取水构筑物等的距离应大于30米;(4****服务区域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处,不宜靠近民房、学校及卫生设施等敏感建筑。

4.除通用要求外,乡村产业用地选址布局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园区内布局;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宜在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布局,其中农产品精深加工和关键物流节点项目原则上****园区;(2)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原则上应集中在行政村村庄建设边界内。利用农村本地**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须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3****能源站(加油、加气、充电等)宜靠近公路布局,但不宜选在公路交叉路口附近。****能源站的选址还应符合有关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用户使用方便的地点。

四、建设控制

(一)建设标准

1.农村住宅建设应符合以下建设标准:(1)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基地面积:**地区和城市**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和山区每户不得超过 150 平方米的上限要求;(2)新增****基地用地面积前提下,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 平方米;(3)原址翻建或改扩建住宅的,宅基地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自治区规定的建设标准。

2.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以下建设标准:(1****中心应按照《****中心建设工程指导手册》相关要求和**市**区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建设;建设内容具体包括:

表1.1 ****中心规划建设一览表

类别

建设规模

设置要求

篮球场

(套气排球场)

篮球场

15米×28米

气排球场

6.1米×13.4米

1、有条件的,按照配有成品篮球架的硬化场地,四周要求各向外开辟不少于5米的平整空地,在满足2米缓冲区要求的同时,便于群众观看比赛和开展健身操(舞)等其他体育活动。确因条件受限,按半场标准建设。

2、在篮球场中标出气排球场地,配上移动式排球架和球网。

室外乒乓球场

——

与篮球场结合

戏台

宽12 米×深8米×高0.6米

尺寸、做法根据实际场地而定

综合

****活动室、培训室

总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

含棋牌、排练、科技及其他各种培训,以及广电网络传输文化信息共享工程的信息**等功能

图书阅览室、农家书屋、新家庭文化屋

含书库、阅览和电子阅览等功能

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室

含宣传教育、药具发放、孕前服务等功能

卫生室

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含诊断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

老年活动室

设置文体活动、娱乐休闲等基本服务项目。有****活动室为社会服务机构开展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辅助等专业服务提供必要的场所。

村史室或非遗展示室

含村史室或非遗展示室

注:开发旅游的村庄,注意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

表1.2 旅游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一览表

类别

设置要求

开发旅游的村庄

旅游标识牌

标识清晰、凸显特色、材质环保、符合规范。

停车场

布局合理,标志醒目,使用生态铺装,与周边景观相协调,****停车场,并根据村庄用地规划灵活安排建设数量。有条件的可增设新能源充电桩。

旅游厕所

布局合理,建筑外观与景观环境相协调,装饰凸显地方特色,建设标准参照国家等级旅游厕所建设要求。

****中心

尽量满足配套咨询、重要物品保管、小件物品寄存、紧急救援等服务;尽量提供宣传品、价目表、雨伞等旅游服务相关物品。

(2)幼儿园、中小学、公园、农村交通场站等公共建筑的建设应符合国家、自治区、地方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技术标准、设计规范要求;(3)应符合相关专项规划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建设要求。

3.乡村产业用地建设应符合以下建设标准:(1)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公寓等房地产开发;(2)乡村产业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家、自治区、地方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技术标准、设计规范要求,还应满足安全、环保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要求,按照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施,具体产业项目方案审查由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二)建筑间距

1.**农村建筑临距控制应符合以下规定:(1)建筑间距应不妨害相邻权、地役权,应保证相邻房屋的正常采光和通行要求;(2)建筑间距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9版)》(GB 50016-2014)等相关要求和现行建设标准。

2.**农村建筑临道路退距应符合以下规定:(1)**住宅临路方向应与同侧相邻建筑外墙面边界齐平,保证沿路建筑的整齐美观;(2)针对村道路用地,**农村建筑宜后退村庄道路1米以上,临路方向后退距离如村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退让距离执行;(3)针对公路用地,应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执行。

(三)建筑高度。

1.农村建筑高度控制应符合以下一般规定:(1)农村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消防、安全、通风、**等要求外,还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来控制建筑高度;(2)在飞机场等有净空要求的设施周围进行建设的,建筑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限制要求;(3)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地区或建筑周围进行建设的,必须符合相应的保护条例,并应符合保护规划规定的高度控制要求;(4)在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周围进行建设的,应符合相应的保护条例,保护规划的规定和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5)在重要的城市景观环境地区周围进行建设的,应满足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

2.农村**住宅建筑层数严格控制在四层(含四层)以内,架空层层高超过2.2米(含2.2米)的,按1层计算层数,建筑总高度不得超过19米(±0.000标高始算)。

(四)建筑风貌。

农村建筑应按照我区住建部门组织编制的农房建设通用图集进行建设,严格实施带图报建和按图验收制度。建筑风貌应符合《**壮族自治区农村房屋特色风貌管控导则》等相关农房风貌管控文件的要求。

(五)配套设施控制。

1.农村室内给水设施控制应符合以下规定:有市政供水管网覆盖的农村建筑,建筑室内给水管道应优先选择接入供水管网,并充分利用供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有条件建设集中式供水保障工程的村庄,采用联村、连片供水或单村供水;无条件建设集中式供水保障工程,但有水源、水量稳定、水质合格的村庄,可选择高位水池、入户管网等单户或联户分散式给水方式。

2.农村室内排水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农村建筑生活污水不得直接外排,宜经过三格式化粪池或沼气池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农村户内化粪池选址应避开主房,宜建在居室、厨房的下风向,并离水井、河道或其它地下取水构筑物30m以上,离农村饮用水水源地50m以上且禁止排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的水质应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5)》的相关要求。

五、附则

(一)本管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二)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如果遇到与国家新发布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存在冲突的,或有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局按规定程序进行相应的调整或修订。

(三)本管理规定有关用语如下:

1.在执行本管理规定的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要求为:“应符合……的规定(要求)”或“应按照……执行”,如相关标准、规范有更新,按最新文件要求执行。

六、实施保障

本规定印发后,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 系统,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本规定印发实施后需要修改的,****机关按程序修改后,****机关审批。

本规定印发实施后,若本规定中条文式内容无法满足具体项目建设管控要求的,可在本规定的基础上另行编制乡村地区重点地块图则(详见附图),细化明确项目的用地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控制内容,作为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

附表

村庄建设用地指标分解表

序号

乡(镇)

行政村

村庄建设用地总面积(公顷)

规划基期年

规划目标年

1

**镇

**社区

10.49

10.49

2

平朴村

32.35

32.35

**镇合计

42.84

42.84

3

坡洪镇

央律村

15.81

15.81

4

下邦村

4.93

4.93

5

朝**

10.05

10.05

6

康浮村

13.69

13.69

7

双达村

12.90

12.90

坡洪镇合计

57.38

57.38

8

洞靖镇

百勇村

9.24

9.24

9

**村

8.79

8.79

10

天德村

9.59

9.59

11

**村

12.99

12.99

12

念堂村

10.53

10.53

13

大能村

19.63

19.63

洞靖镇合计

70.77

70.77

总计

170.99

170.99







注:规划基期年数据为 2020 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村庄用地(203)

附图

乡村地区重点地块图则样图

下载

附件

编制依据

2.1 法律法规

2.1.1 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2.1.2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修订);

2.1.3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1.4**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2.1.5 **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2.2 政策文件

2.2.1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的意见(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

2.2.2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2.2.3 ****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

2.2.4 自然**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

2.2.5 ****办公厅关于引发《乡村**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48号);

2.2.6 自然**部 ****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

2.2.7 自治区党委 ****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2019〕23号);

2.2.8《****建设厅 ******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强我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20〕3号)

2.2.9《广******厅 ****区委****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做好2024年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4〕16号)

2.2.10《广******厅关于强化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助力乡村**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3〕39号)

2.2.11《****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阳政办发〔2021〕52号)

2.3 相关规划

2.3.1**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附件(1)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400-688-2000
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