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道南、宏冠大厦西K7、K8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位于**省**市**区******开发区****园区,地块东侧为**大道南、宏冠大厦西K5地块,南侧为**大道南、宏冠大厦西K9地块,西侧为****公司船厂的生活区和分段制造区,北侧为锅炉房、食堂、宿舍、**大道。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22.15221°、北纬40.71458°。调查范围总面积为50475.28m2。
综合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及收集到的资料可知,调查地块原为工业用地,为****公司船厂一期工程建设用地。调查地块目前处于闲置待开发状态,地块内部所有设备均已拆除完毕,但还有部分建筑物未拆除,地块内一些区域散落堆放有一些固体废物。地块内裸露土壤长满杂草,无明显颜色异常、污染或化学腐蚀痕迹,也无恶臭、化学品、刺激性等异常气味。地块内无工业废水排放沟渠、渗坑、水塘;无工业废水地下输送管线、储存池;无产品、原辅材料、油品的地下储罐、输送管线;无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储存或堆放。地块内裸露土壤无明显颜色异常、油渍等污染或化学腐蚀痕迹,无恶臭、化学品、刺激性等异常气味。调查地块拟规划为居住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部令第42号)、《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办法(试行)》(辽环发[2019]2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对用途拟变更为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为查明调查地块是否存在污染,是否满足规划用地性质使用条件,受****委托,****(以下简称“我公司”)于2024年11月对**大道南、宏冠大厦西K9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接到委托后,我公司组织专业****小组,在现场踏勘、人员访谈、资料收集与分析的基础上,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等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完成《**大道南、宏冠大厦西K7、K8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拟规划为居住用地。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以专业判断布点法进行布点。在调查地块内共布设10个采样点位。检测结果显示,地块内土壤样品中的检测因子浓度均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选值要求。地下水样品中的检测因子浓度均未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Ⅳ类标准,石油烃(C10-C40)符合《**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附件5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限制要求、石油类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Ⅳ类标准。
综上可见,调查地块环境质量满足地块后期开发功能需要,不属于污染地块,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调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无需启动详细采样调查工作和风险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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