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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土地权利人:
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布局,需****人民政府1宗划拨国有土地部分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已向我局提出自愿收回申请函。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县政府批准,决定收回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基本情况,地块位于**县下车镇胡圩村,划拨决定书编号为****,土地权利****人民政府,项目名称****处理厂,土地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收回部分面积为1253.44平方米(约1.88亩)。收回宗地位置以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自本公告发布之日30日后,土地使用权即由国家收回。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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