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发布机构: ****审批局
名称: ****建设美迪电器制造项目审批意见
文号: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29日
效力状态:
审批意见: 大审环评[2024]18号
****投资12000万元建设美迪电器制造项目,****开发区 215 省道与府南路交叉口东南,中心坐标为:东经115°10′18.851",北纬36°16′10.99″;项目已进行投资项目备案(大审批备字[2024]76 号);项目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冀[2024]**县不动产权第****432号),****开发区同意项目入驻。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1、同意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环保治理措施及所采用的环境标准,该环评文件可作为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2、项目在建设及运营时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规定的各项环保及风险防范措施,确保项目稳定达标排放及环境安全。项目运营期注塑成型工序设置集气罩,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废气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其他行业限值;拌料、破碎、焊接工序分别设置集气罩,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其他)二级标准限值;喷塑粉工序废气经滤筒+旋风+****设备处理,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染料尘);固化工序废气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废气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大气污染物限值(表面涂装业)后与喷塑粉工序废气一并排放。以上排气筒高度均不低于15米。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限值,厂区内还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 VOCs 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生活污水由化粪池预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排入市政管网。项目应采取多种减振降噪措施,以使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残次品和边角料、塑粉可回用于生产,废铁丝、废钢板料、除尘灰可外售,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油桶、废催化剂、含油抹布等危险废物应收集后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危废间建设应符合相关要求。
3、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12t/a、NH3-N:0.012t/a;SO20t/a、NOx0t/a。项目投运前,应完成上述指标交易。
4、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及所采取的治理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评。项目批准后超过五年方建设的,****机关重新审查。项目的事中事后****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
公 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