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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一、项目概况
**县和溪镇供电所地块位于**市****社区。地块面积为1088.89平方米,合1.63亩,该地规划用途为行政办公用地。原用地类型为农用地,地块1km范围内土地主要用于居住和农用地,此外,在调查地块西北侧存****加油站,东北****加油站,西南侧存在**县和****采石场,西北侧存在**省****公司,西北侧存****肥厂,西北侧存****制品厂,北侧存在**县****公司,东侧存在**县白****公司,东侧存在**镨金商****公司,东北侧存在正****公司,东南侧存在**公路养护经理部。
二、结果分析和评价
调查结果表明:该地块一直以来均为农用地,地块内和周边1公里范围内当前和历史上均不存在可能的污染源,环境风险可接受,地块可按二类用地(行政办公用地)进行开发利用,不需要进行第二阶段调查,调查活动结束。
调查报告链接:https://pan.**.com/s/1IIJHsxDAwMrd_oUFDdv69Qpwd=iese
提取码:ie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