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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位于**省**市清溪镇罗马路97号4****中心经纬度:北纬 22°52′20.718",东经 114°7′9.375")。本项目总投资200万元,项目占地面积为1250m2,建筑面积为1390m2,主要从事体育用品塑料配件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体育用品塑料配件65万件(套)。项目共有员工20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项目全年工作300天,每天8小时。2023年2月,建设单位委托****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于2023年09月19****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批复文号:东环建〔2023〕10234号)。我单位于2024年11月28日完成排污登记,登记编号:****,有效期:2024年11月28日至2029年11月27日。
项目于2024年09月22日竣工,并于2024年09月22日开始调试,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中的“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项目于2024年10月09日~10日委托******公司进行了现场验收监测,并于2024年10月18日出具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报告编号:DQ–****100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