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发改审批〔2024〕49号
**发展改革委:
你委报来《关于申请〈********铷矿露天开采建设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的请示》(嵩发改〔2024〕9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市场需求,有效开发利用矿产**,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同******厅核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410********252****0187)建设********铷矿露天开采建设项目(项目代码:****),建设地点位于**黄庄乡**自然村西部一带,项目单位为****。
二、采矿证显示**总面积1.8837平方公里,开采深度1112.3米至700米标高,共有20个拐点圈定。本项目矿山为**矿山,采矿范围只包括采矿证**内的I号铷矿体,开采标高922米至820米,由21个拐点坐标圈定,面积约0.031756平方公里,开采矿种为铷矿、含钾岩石,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开采规模为20万吨/年,矿山生产服务年限为11.9年;主要建设内容为矿山工程,包括露天采场、排土场、废石场、设备、道路、供水、供电设施等。
三、项目建设总投资2406.70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解决。
四、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请按照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相关文件有《******局关于********铷矿露天开采建设项目规划和用地预审意见》。
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采矿范围、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八、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
请你委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