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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时间:2024-11-29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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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特别说明:①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3.2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类甲级****药行业甲级资质; 3.3类似项目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15年1月1日起,完成过一项以下业绩:单炉投煤量不低于1500吨/天或单炉有效气不低于10万标方/小时的粉煤加压气化EPC总承包或详细(施工图)设计业绩,且该工程已完成中交。 3.4本招标项目要求项目负责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一级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或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2)自2015年1月1日起,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过单项合同金额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煤化工类工程EPC总承包业绩。 3.5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及****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商行****机关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6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投标人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工程总承包能力,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标书代写 |
| 2024-12-19 09:30:00 |
| 120天 |
| 暂无 |
| 800,000元 人民币 |
| 801,836,100元 人民币 |
| 其它评标办法 |
| 2024-12-19 09:30:00 |
| 市开标厅(一)标书代写 |
| 待定 |
| 资格后审 |
| 否 |
| 0001-01-01 00:00:00 |
| 无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