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城****政府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四、基本情况
**启合****公司对****城****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的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3日收到,经审查,投诉书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已于2024年10月23日起正式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相关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声明部分产品的制造商为****公司。经审查,**市****公司持有****公司100%股权。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服务局确认,****公司属于工业小型企业,**市****公司属于工业中型企业。****公司不存在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投诉人关于****城****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4年11月29日
附件信息:
投诉处理决定书.pdf (3.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