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序号 |
品名 |
数量(吨) |
产地 |
等级 |
生产年度 |
质量抽检情况 |
交货地点及仓号 |
|||||||||||||
| 脂肪酸值(KOH/干基)mg |
水分(%) |
杂质(%) |
不完善率(%) |
容重(g |
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ug |
黄曲霉毒素B1(ug |
色泽气味 |
霉变率含量(%) |
玉米赤霉烯酮(ug |
铅(mg |
镉(以Cd)mg |
总汞(以Hg)mg |
总砷(以As)mg |
|||||||
| 24C24 XJY12 0501 |
玉米 |
2000 |
**、**、** |
三级及以上 |
2024 |
≤45 |
≤14.0 |
≤1.0 |
≤7.0 |
≥750 |
≤750 |
≤15 |
正常 |
≤1.0 |
≤50 |
≤0.2 |
≤0.1 |
≤0.02 |
≤0.5 |
**县粮食综合产业园OP13号仓 |
特别约定:
1、成交价为采购方仓内平仓价,不含包装。如需要在仓门前交割交货的,粮食板前费用预计为30元/吨,由卖方负担。买方收取板前费用的,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各标的物的产地、品种、粒型、新陈、干湿必须一致,符合要求,发运前采购方有权安排人员到现场初检,发货方需提供必要的检验设备,初验合格方可发货(不作质量验收合格承诺);发运期间,采购方有权派人全程监督发货,每标的发粮点最多为两个。
2、卖方入库时需提供能代表该批粮食质量的原产地有资质质检机构出具的完整质检报告,以及运输和发货地点证明给采购方(火车大票、汽车过路费发票、发货点加盖公章的过磅单等),卖方不提供的,买方一律拒收。
3、所到粮食,由买方检验人员逐车或逐车皮抽样初检(初检结果不作为验收标准)。所检结果满足采购清单要求的,经过清杂入库,所清出杂质随车除皮,扣减数量由卖方承担;所检结果不满足采购清单要求的,采购方一律拒收,由供货方自行处理(初检结果不满足采购清单要求不得入库)。
4、根据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扦样检验结果,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达不到买方规定的入库质量要求,卖方负责把不合格的粮食在20个工作日内拉出买方承储库点并退回已付货款,同时承担保管费等经济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5、除采购清单要求的指标外,其他质量、品质、食品安全指标按国家GB1353-2018、GB/T20570-2015、GB 2761-2017、GB2762-2022、GB2715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6、结算方式:按每入库1000吨预付80%的货款进行结算,剩余部分满仓后结至合同金额80%货款。待满仓经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各项指标合格并出具质检报告后,供货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5个工作日内结算剩余全部货款。检验费用由卖方承担。
7、付款期:买方必须在交易成交后30天内将货款分****交易中心专用账户。入库期:卖方必须于成交之日起60天内将采购的粮油全部运至指定库点。
8、卖方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载具(火车皮、车辆、包装物、油罐、铺垫物等)装运粮油,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9、联系人:张平 电话:139****3943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