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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4****看守所物资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鑫****公司(下称“鑫展公司”)
通讯地址:****中心一****广场**C地块)3#楼10层36办公
被投诉人1:****看守所
通讯地址:**市玉屏街道玉井路371号
被投诉人2:**市****公司(下称“安永公司”)
通讯地址:五四路国际大厦13层C座
四、基本情况
****公司****看守所****公司组织的2024****看守所物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下称“本次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11月26****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11月27日正式受理。投诉人投诉事项1-2为:招标文件部分技术评分项设置不合理,要求修改。投诉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9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撤回对本次采购项目投诉的书面申请书。标书代写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终止本次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程序。
六、其他补充事项
无
****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