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信恒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对干细胞及免疫细胞检测服务项目(GXZC2024-C3-005421-GXZX)质疑答复书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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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

地 址:**市**区开源大道11号科技企业加速器C3栋8楼

联系人:钟英

我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9时12****公司以邮寄方式递交了《质疑函》。对干细胞及免疫细胞检测服务项目(项目编号:****)的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成交公告中的中标供应商“**市明鉴****公司”在近三年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记录,同时,该违法记录也使得对中标供应商是否满足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存在质疑。因此,认为中标供应商资格条件不满足项目采购文件中第一章第二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中“符合《中华人民**国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不满足其中(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规定要求。

质疑事项2:

成交公告中的中标供应商“**市明鉴****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以谋取中标、成交。

二、质疑答复

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政府采购活动;同时,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 号)文件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经核查,**市明鉴****公司****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没有相关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也没有相关记录。

因此,**市明鉴****公司****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资格,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贵公司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针对质疑事项2答复: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政府采购活动;同时,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 号)文件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因此,贵公司提交的证明材料并不能证明**市明鉴****公司提供虚假材料以谋取中标、成交,质疑事项事实依据不充分,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2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财政厅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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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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