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亭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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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黄万军、陈双堂、金成本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过程中,****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黄万军、陈双堂、金成本提起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及案件基本事实:

1.判令被告黄万军赔偿因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渔业**损失共计人民币25608元,该款用于购买鱼苗修复梓江渔业**;2.判令被告陈双堂赔偿因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渔业**损失共计人民币180000元,该款用于购买鱼苗修复梓江渔业**;3.判令被告金成本在明知陈双堂、黄万军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情况下,仍从两人处予以购买非法捕捞的水产品,金成本对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渔业**损失共计人民币20262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款用于购买鱼苗修复梓江渔业**。

事实与理由:2021年底至2024年5月,被告陈双堂明知在**县梓江捕捞野生鱼属于被禁止的行为,仍在**县岐伯镇龙顾村5组梓江河杨家河河段驾乘木船,使用渔网等工具捕捞鱼类。2024年3月至5月,被告黄万军明知在**县梓江河捕鱼属于被禁止的行为,仍使用购买的单层刺网在**县高渠镇觉灵村梓江“柳树滩”国家级水产种质**保护区河段内捕捞鱼类。被告金成本明知陈双堂、黄万军捕获的鱼系在天然河流内非法捕捞所得而予以收购。陈双堂与金成本之间销售野生鱼金额为30000元,****农业农村局认定水生生物**总损失为180000元。黄万军与金成本之间销售野生鱼金额为3770元,****农业农村局认定水生生物**总损失为22620元;另从黄万军冰柜内查获其使用网具捕捞的渔获物总重量8.56斤,****农业农村局认定水生生物**总损失为2988元。

二、调解协议内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的主持下,经各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被告金成本在2025至2032年每年3-6月在**县梓江国家级水产种质**保护区河流内增殖放流价值101310元的鱼苗。其中2025年增殖放流价值17310元鱼苗,从2026年起每年增殖放流价值12000元鱼苗,具体鱼****农业农村局《关于金成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生态损害赔偿和修复增殖放流实施方案》。

(二)由被告黄万军在2025至2027年每年3-6月在**县梓江国家级水产种质**保护区河流内增殖放流价值14298元的鱼苗。从2025年开始每年增殖放流价值4766元鱼苗,具体鱼****农业农村局《关于黄万军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生态损害赔偿和修复增殖放流实施方案》。

(三)由被告陈双堂在2025至2032年每年3-6月在**县梓江国家级水产种质**保护区河流内增殖放流价值90000元的鱼苗。其中2025年增殖放流价值20000元鱼苗,从2026年起每年增殖放流价值10000元鱼苗,具体鱼****农业农村局《关于陈双堂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生态损害赔偿和修复增殖放流实施方案》。

(四)如各被告未按照上述协议按时履行,****检察院代为履行,由各被告承担相应的费用,如各被告不承担相应费用,****检察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期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者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的,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调解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816-****213 、0816-****495

地址:**省**市****刑事审判庭

本公告于2024年12月3日刊登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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