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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二)
| 工程名称 |
翠园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主体工程 (施工“评定分离”) |
招标阶段 |
施工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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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内容如下: 1、本工程招标文件第四章“定标办法”-“定标办法前附表”-“定标要素”-“2、实力,包括以下子要素”-“(1)子要素内容”中“投标人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项合同额为7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民用建筑工程施工业绩”修改为:“投标人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项合同额为65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民用建筑工程施工业绩”,其余内容不变。 2、本工程招标文件第四章“定标办法”-“定标办法前附表”-“定标要素”-“2、实力,包括以下子要素”-“(2)子要素内容”中“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7000万元以上(含本数)民用建筑工程”修改为:“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自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五年内(含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单项合同额为6500万元以上(含本数)民用建筑工程施工业绩”,其余内容不变。 (以下无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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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4年12月3日 |
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4年1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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