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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保障局令第3号)及《****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2024年)》相关规定,经原定点单位主动申请,会议研究决定,****药店****诊所医保服务协议,医保协议解除后产生的医药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再予以结算!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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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