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名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御景湖畔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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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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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御景湖畔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

关于御景湖畔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

批 复

**宁****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御景湖畔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经研究原则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御景湖畔项目位于**省**市**县元城街北段东侧,人社局北。建设内容: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38840㎡,总建筑面积131600.2㎡,地上建筑面积70489.2㎡,地下建筑面积61111㎡,主要建设9栋住宅楼和2栋配套建筑。建设期土石挖填方总量为35.18万m3。

本项目区属于海河流域漳卫南**水系,位于黄泛**风沙区,属于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建设单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符**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二、方案报告书编制依据充分,内容全面,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明确,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及分区防治措施基本可行,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

三、同意水土流失现状分析,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和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方法及时段划分。

四、同意方案报告书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防治目标和防治措施布局,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88hm2。

五、同意水土流失分区防治措施及其实施进度安排。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及时实施排水、土地整治和绿化工程,各施工场地应做好表土收集保护和临时防护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覆土平整,恢复植被,严格控制建设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六、同意水土保持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原则、依据和方法。

七、你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要求,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措施、投资和防治责任落实到下阶段主体工程初步设计、招标合同和施工组织设计之中。

2、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复后,项目地点、选址及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局审批。

3、认真开展水土流失监测工作,及时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情况。

4、落实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质量和进度。

5、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切实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主体工程投入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6、本许可文件自批复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

****

2024年8月26日

**宁****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御景湖畔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收悉。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经研究原则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御景湖畔项目位于**省**市**县元城街北段东侧,人社局北。建设内容: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38840㎡,总建筑面积131600.2㎡,地上建筑面积70489.2㎡,地下建筑面积61111㎡,主要建设9栋住宅楼和2栋配套建筑。建设期土石挖填方总量为35.18万m3。

本项目区属于海河流域漳卫南**水系,位于黄泛**风沙区,属于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建设单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符**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二、方案报告书编制依据充分,内容全面,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明确,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及分区防治措施基本可行,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

三、同意水土流失现状分析,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和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方法及时段划分。

四、同意方案报告书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防治目标和防治措施布局,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88hm2。

五、同意水土流失分区防治措施及其实施进度安排。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及时实施排水、土地整治和绿化工程,各施工场地应做好表土收集保护和临时防护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覆土平整,恢复植被,严格控制建设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六、同意水土保持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原则、依据和方法。

七、你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按照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要求,将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措施、投资和防治责任落实到下阶段主体工程初步设计、招标合同和施工组织设计之中。

2、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复后,项目地点、选址及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或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局审批。

3、认真开展水土流失监测工作,及时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情况。

4、落实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质量和进度。

5、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切实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主体工程投入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6、本许可文件自批复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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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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